亲属证言不足以作为判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债权需要多种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明债权的证据是比较多的,证人证言是其中之一,但如果只有亲属证言的,不能以证言作为判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拓展延伸
检验亲属证明的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认可?
亲属证明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亲属证明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和有效性。然而,亲属证明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亲属证明的真实性、可信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因此,仅凭亲属证明本身可能无法完全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可。当事人应当提供更多的证据和合法途径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取得更有利的结果。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的证明需要多种证据形式,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然而,仅凭亲属证言无法作为判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方面,亲属证明起着重要作用,但仍需综合其他证据评估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应提供更多证据和合法途径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以取得更有利的法律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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