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鉴定10级属于必须赔偿的范畴。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构成十级伤残,应享受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鉴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鉴定
法律分析
有关一、工伤鉴定10级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可以参考下述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鉴定10级属于必须赔偿的范畴。因工负伤,构成十级伤残,证明伤害已经职工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工伤职工理应依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待遇。
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赔偿项目: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及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鉴定在哪里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
三、工伤鉴定可以做几次?
按实际情况,对于工伤鉴定并不会有时间期限和次数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
在伤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虽然从申请到拿到结果需要两到三个月,但是基本每天都有人受伤,最多不过就是资料在劳动局工伤科等一个星期将劳动局负责区域的工伤申报集中再一次递到下一个部门。
四、工伤鉴定会过期吗?
申请工伤鉴定是会过期的,我国法律对工伤鉴定作出了期限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为十级的话用人单位是必须进行赔偿的,工伤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在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的。工伤鉴定只要是符合申请的条件的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但是必须要在受伤的三十天内申请,不然会过期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工伤鉴定10级不赔偿可不可以?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该条例,工伤鉴定分为十个级别,从一级至十级,等级越高,劳动能力越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伤鉴定10级需要赔偿。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如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结语
工伤鉴定10级属于必须赔偿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应享受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为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鉴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在受伤的三十天内申请,否则会过期。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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