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外请大夫虽然不是本医院的“工作人员”,但他是医院“特请”来的,因此应视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应由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外请大夫是医院“特请”,其与医院应存在聘请合同,所以医院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向该大夫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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