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的房屋;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一定时间的租金;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辅助设备,拒不维修或赔偿的;
6、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集,出租人确实需要收回自己的房子,或者出租房屋遭受重大损坏,有倾倒风险需要重建,确实有房管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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