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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2022-04-13 来源:步旅网

免责条款分为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免责。根据《民法典》,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故意还是过失。而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故意是预见并放任损害后果,过失是违反注意义务但未预见损害后果。重大过失是严重损害后果的结果。根据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和主观认识程度来判断重大过失。

法律分析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与此不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

故意和过失均为过错的形式。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相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根据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与产生的客观结果来衡量。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人有特殊要求,而行为人欠缺特定职业人特殊的注意程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也应认定有重大过失。

拓展延伸

免责条款在人身伤害索赔中的法律适用性

免责条款在人身伤害索赔中的法律适用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免责条款通常是合同中的一部分,旨在限制或排除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对另一方的责任。然而,在人身伤害索赔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解释。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违法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法院可能会裁定其无效。此外,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索赔,法院还会考虑受伤方的权益保护,以确保其获得公正补偿。因此,免责条款在人身伤害索赔中的法律适用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受到法院的最终裁决。

结语

免责条款是用以免除或限制合同责任的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才无效。故意和过失都属于过错形式,故意是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故意放任,过失是违反注意义务而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重大过失是缺乏一般或特殊注意程度造成严重损害。免责条款在人身伤害索赔中的适用性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受法院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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