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成都办理营业执照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具体步骤包括名称核准、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资料和领取执照。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者签署的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在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整个过程需要1-3个工作日或5-15个工作日,具体取决于所经营的场所和公司类型。
法律分析
一、成都办理营业执照的步骤:
1. 首先,需要进行名称核准。
2. 接下来,进行申请设立登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需要1-3个工作日。
第二步、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5-15个工作日
第三步、领取执照。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拓展延伸
成都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商业环境和发展潜力。企业家在成都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来开展业务。本文将介绍成都营业执照申请流程。
首先,企业家需要确定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然后,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公司注册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等。
接下来,需要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公司。申请人需要填写《公司注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将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执照的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流程和要求请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外,申请人还需关注公司注册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总结起来,营业执照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证明。在成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公司,获取营业执照。
结语
在成都办理营业执照的步骤包括名称核准、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资料和领取执照。具体流程包括核名、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提交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核名通知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租赁协议和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证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其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资料。提交材料需注意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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