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所有的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盗窃罪不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
盗窃爆炸物跟盗窃罪想象竞合吗
两个罪名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均不同,一个是盗窃爆炸物,一个是盗窃财产,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不属于想象竞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过失犯罪有共同犯罪吗
没有,过失犯罪都不构成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才是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中仅有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将分别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案例】北京甲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未聘请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对位于某村旧厂房进行改造。熊某某借用北京乙公司(无施工资质)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承包了1号楼、2号楼钢架玻璃采光顶工程。后熊某某找到张某某,由张某某找来韩某某(男,39岁)等人进行施工,张某某设计了施工图纸,并在现场指挥施工。2016年10月19日7时许,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2号楼3层屋面的中央天井钢架进行玻璃安装作业,被告人张某某未予以有效制止,后韩某某不慎从采光玻璃孔洞处坠落至一层地面,被告人张某某和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到了309医院救治,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甲公司与韩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北京甲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疏于履行监督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无悔罪意识,但鉴于本次事故系多方面因素导致,且事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韩某某送医院救治,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本院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经济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经济犯罪一般是属于故意犯罪,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犯罪行为,如诈骗罪、非法经济罪、走私罪等。在处罚上面一般会以故意的情形来进行判决,经济犯罪是属于数额犯罪,在处罚的基础上就会以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爆炸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