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行使了追索权的电子承兑汇票不能再提示付款的,如轿厅果行使追索权后仍然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前空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章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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