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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理赔案件中,仲裁机构对损失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2020-05-03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理赔案件中,仲裁机构对损失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来确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客观损失

仲裁机构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客观损失包括车辆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中,车辆财产损失可根据车辆原价值、现价值、修复费用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可根据医疗证明、医院收费标准等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确定。

2. 主观损失

仲裁机构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主观损失包括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痛苦、精神损失、生活质量下降等。这些损失一般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并与客观损失相结合计算。

3. 保险赔付范围

仲裁机构还需要考虑保险公司对于理赔范围的约定,如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赔额、保险金赔付比例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因停工、治疗、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以及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客观损失和主观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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