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如何的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为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如果犯罪分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被判处罚金的,其财产如果不足以全部支付,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理解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那么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下述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应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做出实体裁判:
(1)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又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
(2)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
(3)经审理确认被告人虽然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但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的。
(4)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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