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房屋和经营性房屋,转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管道等,以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房屋、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公共场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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