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离、退休以后,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物质帮助。养老保险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据条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进一步巩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养老金调整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推动养老保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养老保险待遇又可分为离休养老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两类。1.离休养老保险。离休又称离职休养,适用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司局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行政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可取得《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退休养老保险。我国正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固定职工逐步向劳动合同制过渡,因此,固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制退休养老保险同时并存。
(1)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领取相当于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金额和本人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其他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第79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