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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的无效事由有哪些?

2020-10-15 来源:步旅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二、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三、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二、赔偿损失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三、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风险提示: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主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做为从合同当然无效(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除外)。2、但是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出借人可视担保人有无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部分责任。风险提示:如出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出借人可从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越权担保,以及是否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提供担保等角度考虑,搜集证据证明担保人存在过错,以最大承担保障自己的权益。

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有以下这些:(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民间借贷中哪些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成立保证责任是以订立保证合同为前提的,而保证合同只能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方式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应推定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2、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成立保证责任是以订立保证合同为前提的,而保证合同只能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方式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应推定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3、债务加入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加入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原债务人未退出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当事人达成承担债务的一致合意。风险提示:作为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严格区分见证人与保证人,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同时也要审阅借条中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表述。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借贷,法定代表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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