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补偿。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工厂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 可以随时辞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工厂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工满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 劳动仲裁委 申请仲裁(不收费),主张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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