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一、刑事案家属可以提供证据吗
刑事案家属是可以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个人和其家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若是发现相关证据可以向办案人员进行反映,由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他们调查取证。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该保密。收集证据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和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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