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这种行为能力并不完全,就限制的范围而言,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进行一些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公司的设立基本分为两种形式,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和处理
1、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这种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2、相对人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里的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也可能因不予追认而无效。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了平衡双方权益,赋予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权的设立,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决定即可。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缔约能力,其当然不能订立合伙合同,不能作为合伙人,这是无疑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合伙合同十分复杂,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计,对于营利性的合伙合同,应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订立合伙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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