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的办理流程是由当事人自己拿着相应的身份证件或者是一些的证明的材料,到的暂时居住的地方的派出所来进行手续的办理,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工作人员审核相关的材料,在发现材料已经非常完整的情况之下,就会批准办理这样的一种手续,发给相关的居住证。应持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居住证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4、居(村)外管站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暂住情况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居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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