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 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双方自愿离婚 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 夫妻共同财产 ,无 夫妻共同债权 。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 婚姻登记机关 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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