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可以在上海补办身份证,手续如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在上海工作、就读、生活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符合条件,就可以在上海办理居民身份证(包括少数民族文字版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的业务了。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话,就没法异地办理: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长三角区域除外)。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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