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 职业病 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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