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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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
如果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也应在征得开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正本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修改书附加盖公章的要求退证之联系单一并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审查无误后,及时办理退证手续,并依照信用证费用条款规定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有关的银行费用。
因此,若要撤证或退证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到撤证或退证的目的,仅以外方违反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执行信用证所规定的义务是说不过去的,外方有权据此提出索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相当被动的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在国际贸易中是很率性和天真的做法,应当坚决摒弃。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2、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2)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④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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