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一、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二、十级伤残是最低还是最高?
十级伤残最低。伤残鉴定是指,对伤员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通常会在客观基础上,评定该伤员的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可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我国对于伤残等级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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