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和犯罪行为分别是指什么意思?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
(一)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二)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三)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二、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特征是指:
(一)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二)举止性,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三)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四)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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