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具有多项权利,包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享有知情权、具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以及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要求清算的权利。
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依法具有以下权利:
1.依据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享有知情权;
3.具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享有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要求清算的权利。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股权所得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权转让款项。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价格应当不得低于或高于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其他股东有理由相信其转让价格不合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行为。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价格高估或低估的处理方式。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规定,从其规定;若没有规定,则按照转让时公司股权评估价值的比例确认。
结语
除此之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其他重要的权利,如表决权、提案权、质权等。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股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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