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实施部门发现违章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正在建设中的,应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拆迁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拆迁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提前通知书,责令限期拆迁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送达的,可以通知。通知期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除违法行为的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6、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7、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9、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10、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11、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12、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1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14、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15、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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