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吊车属于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报废。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