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什么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童工是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体检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二、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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