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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租赁房产进行转让?

2020-12-15 来源:步旅网

使用权房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取决于公民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独用成套公房不可转让。公房转让需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除特定情形外,出租人应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包括转让当事人信息、房地产描述、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使用权房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第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第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第三、产权不明晰的;

第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第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第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第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第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第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6)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7)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产交付日期;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交换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交换的价格差额;房地产抵债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抵冲的债务及其金额。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

我们先要知道究竟可以转让房产的情况都是什么,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公民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否则自然是不能转让房产的。因而使用权房是否能够转让,此时需要看公民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围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而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需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另外,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公有居住房屋是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的。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其内容应包括转让当事人的信息、房地产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交付日期等。在考虑使用权房是否能够转让时,关键是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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