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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2020-10-23 来源:步旅网

1、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通过隐匿50万元以上财产的;

(2)承担50万元以上虚构的债务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50万元以上财产的;

(4)致使债权人或其他人累计遭受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5)未及时清偿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九条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一、虚假破产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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