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为促进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的一项惠民政策,失业补助金的实质是求职补贴,是就业援助的组成部分。
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
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流程:
1、失业登记。申请高校生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困难家庭认定。有城乡低保证的,即认定为困难家庭;没有城乡低保证的,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
3、准备档案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交档案,失业保险机构查验后发还本人。
4、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或从河北劳动保障网下载。
5、申领时需持下列材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困难家庭证明、档案或相关证明。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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