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如下:
1、如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那么需要征收契税;
2、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的,那么征收契税;
3、如果买卖、赠与、交换房屋的,需要征收契税;
4、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包括以土地或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或房屋权属抵债等。
契税的意义:
1、契税是地方税制的主要财政支柱,与分税制、分级制相匹配;
2、契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支撑条件;
3、契税还将增强财产税的再分配和调节功能,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地产税可能会挤压房地产泡沫的需求。
综上所述,开征契税有利于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主要经济杠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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