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因为,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一、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6、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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