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满十年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1998年5月,王某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每年与王某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王某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给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天,王某找到公司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陆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超过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选择权,只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企业不作为,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已经符合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要求,而企业没有及时与其签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签劳动合同的责任。王先生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周涛:本案例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王先生已经具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但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时,他没有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他没有意识到自己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反悔,他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王先生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他没有明确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王先生由于自己的失误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后果应该由其承担。 刘蓓蓓:我认为双方可以协商。具体可以这样操作:如果王先生同意,他可以退还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然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陆律师:我们可以仔细研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句话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被动的接受。此时是劳动者提出续签合同的动议。第二,劳动者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是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予以接受。第三,本法条所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有一个共同的前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有一方向对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达到,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么继续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要么接受既成的法律事实。比如,在本案例中,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王先生没有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王先生只能接受这样的事实。其后反悔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劳动者要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注意保留证据,这样才能全面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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