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本人(身份证号码:)、今借到某某(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本人以自有位于某市房屋(房产证号:号)作为抵押物抵押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抵押担保范围:全部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交通费等 实现抵押权 的费用及追偿费用。 本借条即为借款收据 借款人(签字并盖章):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一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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