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二百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需要满足的条件
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不挂车牌上路处罚如下: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2、对于该行为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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