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能收取利息。工程垫资可以收取利息,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风险提示:如果建设单位要求垫资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为了占据竞争力,将承诺垫资施工作为业务承揽手段,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载明垫资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并约定是全额垫资还是部分垫资以及垫资款支付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垫资款的利息约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用垫资款主张利息吗?
视情况而定,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风险提示:注意约定的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就垫资款主张利息?
视情况而定,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风险提示:注意约定的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怎么追回工程垫资款?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2、在垫资承包人收不到工程款时,应当及时委托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人可让律师尽快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偿。3、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发包人依然未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垫资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发包人资产或现有工程项目优先受偿。4、若发包人是公司的,在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承包人依然无法受偿的,可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如果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股东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可能追偿。风险提示:工程欠款的注意事项:1、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2、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工程款拖欠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在处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在处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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