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无论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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