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的特点如下:
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2、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
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有偿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接受仲裁服务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仲裁费用;
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中并非所有案件和每一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兼容性,也就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和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民间习惯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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