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里同意是第一步,然后需要自己写个建房申请,本村民组组长、会计外加3个本村村民签字画押。再到村部找到村支书或者村主任盖村委会盖章。把申请拿到乡镇国土所找片区负责人或者直接找所长,要先查看一下你要建房那块地的土地类别情况。只要合格了乡镇都是会批准的。
2、如果是国家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是肯定不让建的,如果不是的话,相对就容易多了,主要就是你的那块地是属于什么地类,如果你是拆旧建新的话,应该没有问题。实在不行直接上县国土局找找吧。
3、对于盖房,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盖,如果村里或者政府做出了建筑规划,那么就要执行规划,不能随便盖房,在城市附近对盖房做出一些限制是必然的。
4、故意违反会导致整个建筑物是违法建筑,能够整改是建筑物符合规定的,必须改变,停止违法,不能通过整改停止违法的,就要拆除整个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核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宅基地用地申请,依法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足的,一般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般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如农村村民认为提交的宅基地审核申请材料充足,但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申请,其可以依法起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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