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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是抵押

2021-09-04 来源:步旅网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地役权人有积极和消极权利,应尊重供役地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并给予合理补偿。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选择最小损害的方式,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地役权人应注意维修设施,允许供役地人使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是抵押

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不能单独于不动产进行转让或者设立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结语

地役权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地役权人享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包括利用供役地的权利和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行为权利。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补偿。地役权人还有义务选择最小损害的方式使用供役地,并在行使权利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此外,地役权人应注意维修设施并允许供役地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地役权的行使应当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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