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茶位费时违法行为。经营者强行收取茶位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遇到此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交付。
所谓茶位费,就是顾客没有这项消费,也要出这笔钱才能离开的进门费。
消费者到餐饮场所消费,经常在结账时单子上会多一项收费,这项收费按人头收取,从1元至6元不等,这就是茶位费。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在外面用餐被迫付“茶位费”的,应当积极维权 在消费过程中尽可能保留手中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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