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去看守所退回交押的零用钱,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去领取。如果本人不方便的话,也可以由近亲属代领,但需要有委托手续或者身份证明资料等。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