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案件纠纷往往存在于行为责任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尤其是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
首先,明确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
一、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1、立案;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程序,同时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占用公摊面积哪个部门有强拆权利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首先,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合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2、针对上述情况,物业可以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3、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处理方式不妥,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