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各自的特点如下:(1)赌客的来源。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赌客往往是组织者利用其人际关系资源召集起来的,人员相对固定化;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客来源,基本上靠口口相传,有一定的知名度,人员相对不特定。(2)聚赌地点和时间。赌博罪的聚众赌博中,聚赌的地点基本上不固定,时间方面也不连续不规律;开设赌场罪的开设地点有固定的也有不固定的,而开设的时间基本上往往是连续一段时间,只要没有警察找上门基本上每天固定场次。(3)规模化程度。赌博罪中聚众赌博规模化一般不大;而开设赌场罪中,组织结构相对完整,有赌场内管理人员、抽头人员、护场人员、望风人员等,赌场的轮廓比较清晰。(4)经营化理念。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组织者经营性的理念基本没有,而开设赌场罪中开设者有一些经营思路。临时在宾馆房间开设赌场,聚赌地点具有临时性,规模也比较小,圈内知晓度不高公开度不够,参赌人员相对固定,没有清晰的赌场轮廓,认定赌博罪足以评价整个犯罪行为性质,应当认定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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