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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公司名称抢注商标后该怎么办

2023-10-11 来源:步旅网

(一)在公司名称原有基础做简单修改

有个客户,企业名称里带有“海源”,为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但经查询,“海源”已经有他人注册近似商标,通过率极低。于是建议修改商标名称,并且告知客户,公司名称与商标名称不同,是完全允许的。客户接受建议,注册了“海源风范”商标,并且顺利下证。这是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

(二)公司名称已经做为商标使用多年,而被他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宣告无效”等途径拿回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

本条的关键部分是“不正当手段”和“有一定影响”,其中“不正当手段”通常是指有书面的劳动关系、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等。根据以往经验,对于抢注人,往往会找个看不出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去抢注,所以通常很难证明“不正当手段”。

“有一定影响”,这个证明程度是要求非常高的,绝不仅仅是公司名称在先,一年销售几万、几十万的营业额就可以达到的。很多行业,年销售额几百万、几千万,可能也达不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所以对于这条,是好看不适用。深层次来看,商标局主要是保护注册在先,鼓励大家树立商标品牌意识,早点注册商标,这才是国家的价值取向。特殊情况下也支持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成立。

所以,关于此种方法仅适用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称,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名称被他人注册的都能取回来。按照商标局的数据,只有约20%的取回成功。

一、公司名称一直在做为商标使用,是否继续享有善意使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条出台后,有一部分人解读,认为公司名称一直为做商标在使用的,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其实这是不对的。这里也用了“有一定影响”的条件,而有一定影响通常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也是要被停止使用的。

因此,公司名称如果也是你的商标名称,一定要及早注册。即使你的商标名称是其它的,也建议将公司名称注册下来,以免到时候被第三方注册了,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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