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决和裁定分别是法院作出的两种不同的司法文书。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实体问题,后者适用于程序问题;其次,判决一般只在审理结束之后作出,但是裁定可以在审理程序过程中随时作出;并且,对于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是对于裁定则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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