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要拆伙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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