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即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向负责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则裁定回。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如果对原判决、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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