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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的争议处理

2020-07-30 来源:步旅网

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目的而共同策划的违法行为,具有共同欺骗政府、离婚非真实意图、暂时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法院不会受理假离婚纠纷,建议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假离婚的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再婚,也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假离婚有以下特征:

第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策划的,是共同欺骗政府的行为,夫妻双方有共同的过错;

第二,夫妻离异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夫妻关系正常,感情并未破裂;

第三,夫妻离婚只是为实现其目的的一种借口,离婚的目的有多种多样。

第四,假离婚具有暂时性,双方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仍然来往密切,主观上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随时准备复婚;

第五,假离婚的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以后,双方能够按期复婚。但也有一些是弄假成真,一方将双方原定的复婚计划约定抛置一边,不愿复婚或又与别的异性恋爱或结婚。

双方因假离婚而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其离婚的效力。因此,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

因假离婚成真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根据民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结语

假离婚是一种违法的离婚行为,夫妻双方共同策划并欺骗政府,目的是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尽管假离婚具有暂时性,但其结果是不稳定的。对于因假离婚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是建议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假离婚的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再婚,也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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