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期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以及预缴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推行“首违不罚”原则,以柔性执法促进征纳和谐。
法律分析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法律责任
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在规则方面,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集体审议制度等;“首违不罚”推动柔性执法,谱写征纳“和谐篇”。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环节违法行为数量众多、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特点,明确推行“首违不罚”。
结语
纳税人在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最高可达一万元。此外,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理,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还可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其中明确了首违不罚等原则,以推动柔性执法和实现征纳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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